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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浙江省安委办公布8起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浙江新闻2021-09-08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向公众通报第四批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这8起典型案例,包括4起行政处罚案例和4起行刑衔接案例,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多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也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省安委办表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高压监管态势,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典型案例如下——

1.苍南县温州祥瑞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1年7月9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祥瑞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经核查,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5479元。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7月2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800千克以及违法所得5479元,并处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港区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21年2月24日,嘉兴市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分别制定三乙基铝装置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三乙基铝罐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和灌装车间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灌装车间充装现场充装钢瓶罐未进行静电接地,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4月23日,嘉兴市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东阳市创宇商贸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1年5月27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东阳市创宇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违规在专用仓库以外的仓库(丙类仓库)内存放氨基树脂(乙类危化品)11桶、醇酸树脂(乙类危化品)10桶。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之规定。7月19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内河船“三泰6669”轮非法参与海上运输案。

2021年6月2日,温州海事局在温州舥艚水域检查时,发现内河船“三泰6669”轮存在配员不足、船员无证擅自上船服务、船东招录无证人员上船工作、未按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等违法违章行为。

经核查,该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一篇第二章第2.5.3.2项“船舶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作业”等规定。6月3日、温州海事局依法对该轮采取“扣押3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6月22日,温州市海事局依法对该轮作出“罚款50.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轮船长移送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5.温州市瓯海区温州金溪泉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7月2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区瞿溪街道埭头村一民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民房内存放了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物品共计402桶4556.5公斤,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易燃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该民房后面紧邻群租房,共有住户21人,四周不足10米处均为居住房,属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中还设有3个使用煤气燃料的厨房,其中最近的厨房与储存场所间距不足3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温州金溪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且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范围为“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其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另外,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曾因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于2017年12月和2020年4月两次被瓯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属“履罚不改”情节恶劣。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7月20日、8月13日,瓯海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分别对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涉事操作工人叶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诸暨市谢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6月17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谢某某位于该市枫桥镇大干溪村的经营、储存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某在该场所储存酒精10余吨,经鉴定,该物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不符合GB18265-201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该储存场所紧邻管理用房(住2人,约10米)、村庄、纺织企业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谢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17年开始一直从事酒精销售,其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8月9日,诸暨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谢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7.杭州市西湖区杭州三杭蒙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7月6日,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三杭蒙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焊接工罗某某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假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西湖区应急管理局立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罗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同月12日,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执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罗某某仍在违规从事焊接作业,现场还发现另有4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员工也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经现场勘查,该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岗位区域与危化品仓库、车间办公室、其他车间相连,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岗位区域发生火灾或窒息性气体(氩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泄漏,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的行政指令,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8月20日,西湖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安环部经理赖某某立案侦查。西湖区公安分局于7月13日对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

8.衢州市衢江区衢州市霄洋化工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1年6月2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在审核衢州市霄洋化工有限公司延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限的申请时,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0年4月18日到期,但在2020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30日间一直从事“液碱”(含氢氧化钠30%-48%的溶液,属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经营活动,至案发时已销售“液碱”200余吨。

经核查,该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液碱”金额达60余万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8月10日,衢江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该公司负责人肖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金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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