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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警示!丽水市安委办通报8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丽水发布2021-08-17

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警示、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市安委办将近期办理的2起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及6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例通报如下:

丽水市田某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化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20年7月24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电话称辖区内水腊公路与慧民街交叉路口东南角一废弃工棚内有人储存危化品甲醇,并存在分装销售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现场无防爆措施,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不具备储存危化品安全条件,并有人员住宿在该废弃工棚内,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经清点该废弃工棚共储存有甲醇23.21吨 。

经核查,田某某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甲醇销售、运送等违法行为,同时作出查封该废弃工棚及工棚内甲醇及甲醇的储存设备的决定,8月5日对甲醇进行异地封存。鉴于田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0月13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将田某某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0月16日,丽水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立案侦查并将其列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2021年3月18日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本案将于2021年6月18日宣判,判决田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丽水市莲都区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25日,检查中发现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岩泉街道雨伞岗村一仓库存有桶装化学品。莲都区应急管理局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发现白色塑料桶5桶350升甲醇,铁皮桶1个50升甲醇,一辆非法改装面包车,车上有5桶醇基燃料,另外现场查获21桶醇基燃料,经鉴定,桶内液体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仓库坐落在莲都区雨伞岗村居民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区域,该仓库屋顶架空电力线,使用的分装泵、电气线路、移动排插、照明灯等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批危险化学品属莲都区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同时,该公司在2020年因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被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系“屡罚不改”,情节恶劣。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8日,莲都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案

2021年5月13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俱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9月安装使用除尘装置集尘箱(属于有限空间)以来,有限空间作业直接负责人兼公司安管员施某某先后三次进入设备内进行设备维护,在三次作业过程中,均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提出防范措施,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进行作业审批与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未派专人监护。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经核查,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与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直接负责人施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庆元县张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2021年4月8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庆元县竹口镇检查时,发现良秋良种场厂房内有疑似危险化学品,在进一步进行检查后,发现下列情况:1.厂房内有200L规格204桶,部分是空桶,部分标签上显示二甲苯、醇酸树脂、聚氨酯、PU固化剂等材料。有20L规格78桶,桶内溶液有半桶和小桶;2.厂房内有袋装棉装材料70余袋;3.厂房内有搅拌机、搅拌桶、调试工作台、磅秤、空压机、封口机等设备;4.张某某不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证书。

经核查,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之规定。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缙云县某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

2021年4月8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业现场一处仿形车床和圆棒砂光机周围、灰仓清扫车间等木质粉尘沉积的区域粉尘沉积厚度超过3.2mm,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经核查,缙云县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5月20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缙云县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缙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1年4月30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废弃厕所里放置有40桶(每桶20Kg)固化剂、车间的作业现场放置有8桶(每桶1100Kg)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均未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经核查,该批“固化剂”为闭杯闪点37℃的易燃液体,该批“不饱和聚酯树脂”为高闪点易燃液体。缙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2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缙云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生物醇油有限公司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2021年4月1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景宁某某生物醇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器内部线路未连接,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执法人员制定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经核查,景宁某某生物醇油有限公司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丽水市遂昌县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1年3月31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电焊作业人员方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在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遂应急现决[危2021]2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遂应急责改[2021]危-13号),并要求方某某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经核查,浙江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浙江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8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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